中国是法治国家,法律体系涉及各个领域。近年来,随着中国文博事业的快速发展,文博领域的法治体系构建变得越发重要。国家大力支持文博法律法规建设,并且设置了专门的文博领域法治研究机构,文博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文博法治研究机构的设置,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日益完善的重要体现,也是我国文博事业的又一大进步。本章各节选择与文物、文化遗产、博物馆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按首次颁布施行时间排序,进行概要介绍。 第一节 宪法及宪法性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颁布于1982年,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进行修正。它规定了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问题,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肯定了文化遗产的重要性,确立了“国家保护文化遗产”的基本制度。其中,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宪法》是中国文博法律法规的基本依据,任何有关文博的法律法规都应该遵循《宪法》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于1984年,是国家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项权利的基本法律,因地制宜,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保护文化遗产和民族文化。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加太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加快各项文化事业的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组织、支持有关单位和部门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历史文化书籍保护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该法明确规定,应当保护少数民族地区的历史文化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少数民族地区开展文博事业须参考的重要法律。 第一节 文化遗产保护基本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982年11月19日通过,自1982年11月19日起施行,是我国文化领域第一部法律。该法总计进行了5次修正,其中第五次修正于2017年11月4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而制定的法律。内容包括总则、不可移动文物、考古发掘、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 文物出境进境、法律责任、附则。其中第一章《总则》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受国家保护的文物类型,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等;明确了在中国境内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的定级规则;提出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提出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明确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织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提出国家应加强义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鼓励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明确了为文物事业做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子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第二章为《不可移动文物》,规定了中国境内不可移动》物的使用和保护规则。第三章为《考古发掘》,明确了考古发掘的组织和实施过程规定考古发掘人员的构成与认定。第四章《馆藏文物》,提出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细化了馆藏文物的保护使用规章。第五章《民间收藏文物》,明确了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文物的方式,并且明确了不得买卖的文物。第六章《文物出境进境》,规定了文物出境进境的制度。第七章《法律责任》,规定了与文物有关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为文物工作提供了强大的法制保障,有力促进了文物事业发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近年来,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颁布了一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而制定的法律。2011年2月2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共6章 45条,分别为总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本法的调整对象,对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别采取不同的措施进行保存、保护;阐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原则。第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职责,对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做出了报批的规定。第三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规定了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政府层级、程序规范,以及对项目名录的各种保护措施;确立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的制度。第四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确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和支持措施;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鼓励支持开展相关科研活动、鼓励设立专题博物馆和传承场所、鼓励支持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等职责,以及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文化机构等在教育、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责任等。第五章《法律责任》对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确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我国文化领域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之后又一项重要法律,在文化法制建设方面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这部法律的出台,对于加强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二节 其他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1979年7月1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通过,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它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违反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行为以及应该承担的相应刑事责任。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百二十五条:“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武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百二十六条:“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百二十七条“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百二十九条:“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颁布于1990年,是调整、规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关系的法律规范。该法律的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达伴法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该条款规定了博物馆等合理使用作品的规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是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的基本法律,1996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其进行了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包括6章、69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2007年10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利于文博事业的规划,帮助不同地区因地制宜地做好文化产业的统筹规划和发展。 第三节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其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水下文物是文物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水下文物保护,对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海洋权益具有特殊的、重要的意义。党和国家高摩重视水下文物保护,国务院于1989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在规范水下文物考古、加强水下文物例护管理、遏制盗捞水下文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2年1月23日,新修订的《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颁布。 《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共23条,规定了水下文物的定义和范围,明确归国家所有的水下文物受国家保护,指明保护水下文物的责任主体,以及损坏、倒卖水下文物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二、《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令第217号发布《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目的是为了保护传统工艺美术,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后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共20条,该条例的颁布有利于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条例规定,国家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实行保护、发展、提高的方针,并实行认定制度;长期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制作的人员,由相关行业协会组织评审,可以授予“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于2003年5月13日由国务院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该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规定了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该条例内容包括:总则、不可移动文物、考古发掘、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文物出境进境、法律责任、附则。该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编定内容基本一致,适用于行政部门,具有针对性,有利于行政部门文物保护工作的实施与开展。 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于2008年4月2日由国务院第三次常务会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历史文化名城、镇、名村的保护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法》确立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制度,并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制定保护法。为此,国务院制定了该条例。内容包括:总则、申报与批准、保护规划、保措施、法律责任、附则。该条例的实施进一步加强了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的保护,有利于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整性。 五、《博物馆条例》为了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发挥博物馆功能,满足公民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公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国务院特制定《博物馆条例》,于2015年2月9日正式公布,自2015年3月20日起正式施行。《博物馆条例》共6章47条,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非国有博物馆的属性,并且对非国有博物馆在藏品的来源和质量方面,做出了严格的规范,因而被称为“首部博物馆行业的全国法规文件”。国务院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坚持了以下原则:一是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对非国有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公平对待;二是加强藏品保护和管理,在此基础上不断提高藏品利用水平,充分发挥博物馆社会功能;是与文物保护、古生物化石保护、科普场馆管理,以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等方面 《博物馆条例》包括:总则,博物馆的设立、变更与终止,博物馆管理,博物的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馆社会服务,法律责任,附则。在第一章《总则》中,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博物馆包括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第三条规定:“博物馆开展社会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第八条规定:“博物馆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指导、监督会员的业务活动,促进博物馆事业健康发展。”第九条规定:“对为博物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博物馆的设立、变更与终止》,规定设立博物馆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博物馆章程应包含的事项,以及博物馆变更与终止的程序。第三章《博物馆管理》明确了博物馆管理时所涉及的人员和部门应当遵从的规章制度等。第四章《博物馆社会服务》,规定了博物馆展览的主题和内容应当与办馆宗旨相适应,突出藏品特色应当符合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第五章《法律责任》,明确了博物馆、文物主管部门等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并且说明了违反后的处罚。 《博物馆条例》是博物馆在建设发展时应当遵守的重要法规,在该条例的指导下,博物馆事业得以在预定的轨道上可持续发展。 六、《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3月30日,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地名管理条例》,共7章44条,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提出,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并将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依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该条例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实际出发,加强地名文化公益宣传,组织研究、传承地名文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县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地名进行普查,做好收集、记录、统计等工作,制定保护名录;国家鼓励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地名文化保护活动。该条例明确,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国内著名自然地理实体或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应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批准;不以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历史文化遗产遗址、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划专名;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 第四节 部门规章文化遗产部门规章,主要是指由国家文物局、文化和旅游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规范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行为,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 一、《考古发掘管理办法》《考古发掘管理办法》于1998年4月21日由第十次国家文物局局长办公会议过,经当时的文化部同意发布施行。该办法分为总则、资格审定、项目申请和审批目执行和监督、考古资料与发掘报告、奖励与惩罚、附则7个部分,规定了考古掘实施的项目审批、考古领队资格认定等相关内容,为考古发掘工作提供依据和考。 二、《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为了规范文物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包括总则、管辖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决定、送达和执行、附则7个部分。《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于2004年12月16日由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5年1月24日发布并施行。 三、《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履行对《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责任和义务,传承人类文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了《丗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于2006年11月14日由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予以施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共22条,明确了世界文化遗产的定义、保护原则、保护主体等,有利于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 四、《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为了有效保护和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保护工作的管理,2006年10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是国家出台的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集保护、传承的规章,共28条,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提供了参考规章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 五、《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为了有效保护和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文化部制定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08年6月14日起施行。2019年11月29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原文化部发布的暂行办法废止。该办法共26条,从技艺精湛程度、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传承活动开展、品质修养等方面,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条件做出了细化规定;规定完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明确取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具体情形;规范对去世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着重体现人文关怀。 六、《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为了加强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促进农业文化传承、农业生态保护和农业可持续发展,2015年7月30日,农业部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应当遵循“在发掘中保护在利用中传承”的方针,坚持“动态保护、协调发展、多方参与、利益共享”的原则。该办法共6章 28条,包括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申报与审核、保护与管理、利用与发展、监督与检查等,明确了保护农业文化遗产的重要性,确定了保护的措施和主体,有利于保护和发展农业文化遗产。 七、《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弘扬工业精神,发展工业文化,提升中国工业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十四五”文化发展规划》等,制定了《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2日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从认定程序、保护管理、利用发展、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开展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 |